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015年08月20日   文章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ChinaInternationalScienceandTechnologyCooperationAward),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设立于1994年,1995年开始评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ChinaInternationalScienceandTechnologyCooperationAward)。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指出:国际科技合作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从1994年起,国际科技合作奖开始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到目前为止,此项奖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

  国际科技合作奖设立的目的及宗旨就是奖励在与中国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技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及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其他派出机构等推荐部门负责推荐。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奖者,由国务院颁发证书,不发奖金。国家每年都为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人举行颁奖仪式。颁奖仪式一般在国内举行,必要时,也可在国外举行。

  凡在某些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及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等,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就可以被推荐、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奖励的对象及范围,主要是指对中国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组织。

  评选条件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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