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017年06月07日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第二看台

本报记者 矫 阳

  “企业正与我们洽谈的‘溢油浮标’项目终于可以顺利转化了。”拿着新出台的《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简称“水科院”)电控中心研究员杨瑞格外兴奋。

  此前几年,杨瑞带领的团队曾研发出一项市场所需的“船舶岸电”成果,受研究院旧有人事和财务体制所限,无法及时转化成市场所需产品,不仅损失数十亿的市场份额,还影响了“船舶岸电”技术的持续追踪和技术升级。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袁鹏说,《暂行办法》主要从技术收益、机制建设、收益分配、转化激励、绩效评价、人员兼职、离岗创业等方面,提出了44条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具备细化、可操作性和可落地的特征。

  “可以说,《暂行办法》的目的就是要打通交通运输科研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袁鹏说。

  转化净收入奖励高于50%

  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科技界头疼的事情。在采访中,水科院节通减排中心研究员李海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此前院里所做项目,成果转化率不到三成。

  “轻型轮胎门式起重机”是水科院针对市场研发的港口起重装备。作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李海波带领团队于10年前开始研发,经专家验收可节省各类成本3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要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上缴国库,因为向市场转化没有收益,单位和科技人员均没有积极性,所以市场化率非常低。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这些活动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这将是对一线科技人员的重大利好,让我们转化科研成果的动力更足了。”李海波表示。

  不仅如此,令水科院科技人员感到兴奋的还有,《暂行办法》将科技成果的范围扩大了。“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主要以工程应用为特点,将‘五种技术形式’纳入成果转化范畴,有利于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袁鹏解释道。

  科技成果收入纳入单位预算

  几年前,水科院启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项目研制,经费逾百万。项目试验成果一出,上海振华港机集团迅速前来洽谈合作。“按以前规定,院里不仅没有合作自主权,即使合作有收益,也没有支配权,所有收益都要上交。”水科院科技处处长刘晋川说,如此一来便把合作通道堵得死死的。

  然而市场却不等人。很快,上海振华港机集团组建了一个300多人的团队,又进行了一年研发。“开始半年,技术咨询电话频繁,等一年后他们把样机试制出来,我们再也接不到类似电话了。”杨瑞苦笑着说,水科院前期投入的几百万没办法转化成产品,而企业又不得不再投入人力财力进行重复研发。

  针对这一窘况,《暂行办法》给出了方向,在第十八条便明确,“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使用,单位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等”。

  设立专门机构对接市场

  程寿山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简称“公路院”)桥梁中心研究员,也是一个专利大户,迄今带领团队参与过十几个国家科研项目的课题研究。

  “但是很遗憾,没有一个项目顺利转化。”和所有科研人员一样,程寿山首先争取的是在国家项目中做课题,因为这对评定职称很重要,而对寻找与企业对接的项目则基本没有动力。

  “做企业项目对评职称仅是参考,何况企业项目更注重尽快商业化,而科研人员又没有能力跑市场。”程寿山说,科研人员所做的只是一个试验样品,距离市场化还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也就是完成最后100米,这就需要院里加强这方面的机构设置。

  对这样的诉求,《暂行办法》也有回应,明确要求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异议处理办法及转化激励制度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鼓励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机构。公路院科技处处长牛开民表示,公路院正在加紧落实这方面的工作细则。

分享到

推荐

more >
<
权利声明-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承办单位:科学普及出版社 中科数创(北京)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科学传播网 京ICP备16005954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8982号